10.3969/j.issn.1672-769X.2017.05.001
论罪名的系统性调整
立法类型和司法罪名都有调整的必要,类罪名标示了个罪法益的最大边界,类罪名之间、类罪名与个罪名的关系混乱.章罪名过于凌乱,多重分类和僵硬归类并不鲜见.个别节罪名随着个罪的删除也丧失了存在的必要.个罪名法益与类罪名法益冲突时,个罪名的归类错误就会凸显,这会对个罪名和类罪名造成双重损害,有必要重新调整个罪归类.依据一条(款)一罪名和行为类型,考虑到选择性罪名也可并罚,有些罪名应合并为一罪.同样,有些个罪需要拆分为数个罪名.在立法痴迷于增设新罪名的当下,更为迫切的问题是对于竞合的罪名、无效罪名、无害罪名的大力除罪化.
类罪名、贪污贿赂罪、公共安全、一条(款)一罪名、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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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刑法)
2017-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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