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10/j.cnki.43-1431/d.20170607.003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现——以决议行为为切入点
通说观点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和公共事务管理权三方面构成,然而对共有权和公共事务管理权能否实现以及如何实现却缺乏足够的考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实现面临共有部分难以定性,实施共同管理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设立困难以及决议的效力认定等诸多理论障碍.围绕决议行为向外明确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的地位,协调业主自治与公权力的关系,向内构建起决议行为的运行规则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得以实现的应由之路.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自治、决议行为、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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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业主自治组织研究”13CFX068
2017-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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