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10/j.cnki.43-1431/d.20170509.002
论既判力对涉外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协调
涉外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问题造成了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诸多困境,各国分别采用了先系属优先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禁诉令等多种方法来协调这一冲突.但是以上方法大多注重于同时进行的平行诉讼,未能解决生效判决作出后的重复诉讼问题.相对而言,已有生效判决的民事争议更要避免重复起诉,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从既判力角度看,可以通过“区间划分”来审视整个诉讼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既判力对他国司法管辖权的影响,进而以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理论为民事管辖权冲突提供协调思路.尤其是在“既判力标准时”和“判决得到承认”两个时间节点之间,可以以既判力的效力缓和管辖权冲突.
管辖权积极冲突、既判力、标准时、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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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7.3(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体系完善研究》14ZDC032
2017-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5-120,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