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510/j.cnki.43-1431/d.20170509.010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对象中心论”——以洞庭湖湿地生态保护补偿为例
无论是湿地保护立法还是大江大河流域立法都不能忽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须明确补偿谁、为什么补偿、谁补偿、怎么补偿这一系列问题.洞庭湖湿地保护同样需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同样也必须考虑这一系列问题.应该以补偿对象为中心来构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因为补偿对象是生态保护补偿的逻辑基础,是确定和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直接目标的立足点、是确定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和标准的决定因素.“补偿对象中心论”可以使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构的逻辑更清晰、内容更简单明了.
生态保护补偿、补偿对象、洞庭湖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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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流域一体化治理的法律机制研究”15AZD067;湖南省智库专项委托项目“湖南省洞庭湖水系湿地保护法治保障研究”16ZWC35;司法部2015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流域协作治理的法律机制研究”15SFB2046;湖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武陵山片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13YBA269;湖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学术骨干培养计划项目“跨行政区流域环保协作法律机制研究”15XGG09;湖南师范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第三批招标项目2015
2017-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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