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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16.03.005

论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风险及承担

引用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P2P平台的核心本质是信息中介,必须严守不动客户资金,不对客户融资行为作出安全性承诺的红线.然而大部分P2P平台都存在设立资金池、为客户资金安全提供担保的情形,这也就成为了P2P平台经营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风险的来源.一旦同时逾越了这两条红线,P2P平台的经营决策者就有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之虞,平台自身则根据平台本身的性质、设立目的及犯罪行为在经营行为所占比例来决定是否将作为单位主体承担刑事责任.

信息中介、资金池、担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犯罪

14

DF433(经济法、财政法)

2016-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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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法学

1672-769X

43-1431/D

14

201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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