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6.01.014
中德法院院长参与办案与法院管理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法院院长办案与管理模式的完善
法院作为国家的机关,其职能离不开组织管理的存在.但在逐步摈弃僵化的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广为提倡“法官自我负责”的今日,院长的作用就需要重新界定:无论是仅强调其法官身份,还是仅突出其行政管理者的地位,都失之片面,需要结合两者于其一身.而德国法院组织法对院长的“二元身份”的界定,和法官自治取得了较好的结合,对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法院院长、法院管理、法官会议、自我管理、司法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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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1(司法制度)
2016-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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