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5.06.005
司法程序中的民意及其制度化表达——兼论人民陪审员制度
热点案件的不断涌现揭示了民意与法意之间不可消弭的矛盾.在现代司法程序中,民意处于司法合法性与司法理性构筑的二元困境之中.实际上,司法合法性的基础是制度化的民意,而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相容的是非制度化民意.因而,吸纳制度化民意应当成为化解民意与法意之间矛盾的努力方向.就我国而言,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的目的便是表达民意,它实现了民意与法意的平衡.基于此也就产生了评价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三个标准,即民意表达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从这三个标准出发,检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进一步提出更加明确的完善措施.
司法合法性、现代司法理念、制度化民意、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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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4(司法制度)
2015-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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