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5.06.001
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之审视与完善——以《刑法》第17条第4款为中心
合理应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却客观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触法未成年人是少年司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刑事法治不可偏废之所在.然而,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4款触法未成年人处遇的规定比较抽象,难以在实践中有效的规范化运行.因此,从现行刑法规定之不足与我国触法未成年人处遇现状的视点出发,应当从理念更新与实践操作的双向层面对触法未成年人处遇予以更好完善.
触法未成年人、家长管教、收容教养、社会内处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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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3(刑法)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特殊群体权利保障与犯罪预防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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