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5.05.013
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评析
正当法律程序规定在美国宪法第5和第14修正案之中,是美国宪法和法律在实施运行中经常提及的一个术语,但宪法本身却未明确其定义.经过法院几个世纪以判例形式的解释,现正当法律程序有两个层面的涵义,即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体性正当程序.前者指当事人的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时应当受到正当程序的保护,如有权被告知理由、提出要求或者辩护等;后者指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不应被专横剥夺.在“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中,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最终裁决总统令未经正当程序剥夺了Ralls Crop.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意味着总统令在法律意义上已经失效,从而重申了正当法律程序对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理念.
美国宪法、正当法律程序、程序性正当程序、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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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11(世界各国法律(总论))
2015-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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