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5.05.012
执行通知制度废除论——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法释(2015)5号司法解释的分析为切入点
2012年民事诉讼法仍规定执行措施的启动须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亦规定应限期发出执行通知,这些均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致力于提升执行质效的立法意图相冲突.发出并不等于送达,当前执行通知“送达不能”比例高,执行案件自动履行情况不甚理想,执行通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地位,实有必要予以废除.从学理角度分析,废除执行通知制度,可避免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提供时间,同时也是彻底落实以执行质效为核心的立法意图的体现.
执行通知、废除、执行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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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15-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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