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人代表激励机制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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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15.05.006

国家出资人代表激励机制立法研究

引用
公司中经国资委委派或推选的董事与监事,负有公法上特定的国资经营监督职责,实质为国资委代表国家委派的公务代表,其激励当符合国家公职人员的相关原理及规则.然而,当前的制度设计基于其公司董监事的私法身份,依据经济学上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委托代理理论,建立了以市场化激励为主导的激励机制,使其异化为公司的普通董监事而丧失了应有的功能.对此,需从法学的视角反思其理论基础,明确国资委与其董监事代表人之间公法上的委任与代表关系,构建以履行公务职责为中心的激励机制,回归对其公务激励的本来面目.

国家出资人代表、激励机制、立法完善

13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政府董事法律制度研究”15BFX169阶段性研究成果,民商法学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HNPR-2012-03001

2015-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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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法学

1672-769X

43-1431/D

13

201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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