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5.03.015
法治理念下规范性文件的法院审查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规范性文件的法院审查进行了修改.法院可以对其进行附带审查,是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虽然在是否可以提起诉讼的方面有了实质的突破,但是在审理结果的规定上存在与现行法不衔接、违反诉判关系一致原理等问题.所以,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当在程序设计上进行突破,比如被告的确定、审理过程以及审理结果等都需要与规范性文件审查之诉相适应.
法治、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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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行政法)
2015-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5-120,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