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5.03.013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严重后果”——以指导案例42号为中心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首个国家赔偿精神损害的指导案例,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本案的解析,结合对《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范解读,其认定过程的内在逻辑为:受害人朱红蔚被羁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也因此受到影响,因此而受到的精神损害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足以抚慰.由这三个要素精炼可得一个基础要件和两个适用要件:生活要件和生产要件.从中归纳出本案认定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裁判要旨:受害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导致其无法维持自身和家庭成员的正常生计,履行扶养义务等,或导致其经营的企业不能为获得利润而制造产品、提供服务等,由此对其造成的精神极度痛苦通过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教或恢复名誉的形式不足以抚慰,则其精神损害属于“严重后果”.生活要件和生产要件并不周延所有情形,因此适用要件有扩展的余地.本案的裁判要旨同样适用于行政赔偿案件.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严重后果、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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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路径及其实现机制”编号11AZD020的课题成果之一
2015-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9-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