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5.03.011
混合取得模式下商标共存制度研究——兼评2013年商标法修正案第59条
尽管商标注册取得制度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但不可否认的是,纯粹的注册制度因欠缺商标权形成的正当性源泉,刺激了“商标抢注”行为,由此也带来大量“垃圾商标”.使用取得制度尽管存在权利“不确定”的固有缺陷,但对于补充注册制度的效果却不可忽视,如今也为各国立法所关注.我国2013年商标法修正案,在并秉承注册制度的同时,也吸收了使用取得理念.例如,该法第59条赋予有影响力未注册商标一定的商标权,但遗憾的是,该条款没能精确把握使用取得理念,缺少对有影响力商标所有人主观意图的规定.关于商标共存,包括美国判例法中“汉诺威一联合制药”规则在内的相关案例及使用取得中混淆可能性原理可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
商标混淆、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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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民法)
2015-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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