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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PE“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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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新兴的、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方式对于投融资双方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国尚缺乏对PE“对赌协议”进行界定、调整和监督的明文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富投资案中对相关问题的裁判也还有值得商榷之处,所以,结合PE“对赌协议”的特性和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和监管势在必行.而且,对于“对赌协议”中的补偿标准,只要是不超过PE投资方的非股权投资款本金的补偿都是公平合理并可以接受的;而对于“对赌协议”中的有限免责条款,除可以由投融资双方在协议中加以约定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设定一种浮动比例的计算公式,或是为融资方在免责情况下所应补偿的金额设定一个合理的范围.

PE"对赌协议"、法律调整、监管

12

D922.29(中国法律)

201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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