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指导性案例效力新论
两高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应当分为三个层面加以讨论:第一个层面是效力的有无与强弱的问题;第二个层面是效力的来源问题;第三个层面是两高指导性案例的相互关系问题.以往学界将前两个层面混为一谈,对第三个层面关注甚少.在效力有无的问题上,两高指导性案例都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在效力来源的问题上,两高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来自两高《规定》,属于一种“准法律拘束力”;在效力延伸的问题上,法院指导性案例可以适用于检察院,而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不应适用于法院,并且,为了避免两高指导性案例发生冲突,应当对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限定.
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参照、事实拘束力说、法律拘束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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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法学各部门)
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10zd&044
201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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