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策学视野下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以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以外的开平碉楼为例
私有历史文化建筑是具有文物价值的文化财产,在被指定、登录为文化遗产或文物前后分别为事实上的文物和法定的文物,因为前者缺乏保护的正当性,后者则面临私有所有权和公共利益的博彝,而均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要加强对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从法政策学角度需要完善我国的文化遗产指定、登录和保护程序,设计出行之有效的私权保护和权利救济模式,优化良好的管理架构和资金拓展渠道,平衡私权所有人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构建私有文化建筑文化、产业和权利政策立法体系.
私有历史文化建筑、法政策学、文物、文化遗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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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慈善信义关系立法研究"11YJC820116;广东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一般项目"侨乡文化遗产指定、管理与保护机制立法研究"11WYXM050
201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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