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权运行的民主性——以自组织理论为分析工具
自组织理论作为研究自然界复杂性现象和事物的方法和工具,也应该适用于广义自然界下的人类社会这一复杂系统.比较可以发现,作为人类社会子系统的司法权运行系统,存在开放性、两造的非平衡性结构、证据裁判及非线性攻防特征,这与自组织的四个基本条件是吻合的,或者说司法权运行系统具有自组织性.同时,司法权运行中所必备的整体性视野、非决定论思想和不可逆理念也与自组织理论的哲学特性契合.司法民主是司法权运行系统的自组织性体现.以自组织理论分析司法权的运行,可以避免比较法、逻辑理性等法学视域的狭隘,为司法民主寻找更为客观的社会学和自然科学意义上的根据.
司法权、运行系统、自组织、司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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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2(法的理论(法学))
2014-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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