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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认效力否认之依据——基于“诚”与“信”的法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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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既是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外在表现.自认对于争议之两造以及法院均产生约束力.自认免除了对方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将自认之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而自认一方当事人应言而有信,不得撤回自认.否认自认效力的依据在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的真实要求.自认效力的否认包括家事诉讼中对超越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支配范围事实的承认、虚假诉讼中对以侵犯他人利益为目的的虚假事实的承认以及对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承认三种情形.自认效力的承认与否认型构了自认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共同承担向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为风尚的功能.

自认、自认效力否认、诚信原则、家事诉讼、虚假诉讼

11

D925.1(中国法律)

2013-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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