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的社会属性——基于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构的现实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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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的社会属性——基于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构的现实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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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关系主体多元,而且主体间具有网络化特性、交互性、内容多样性.流域生态补偿之所以必要,其核心原因在于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要素结构不平衡,流域不同区位利益分享或流动机制失范.社会性属性应该是生态补偿尤其是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属性,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本质上是发展权益补偿和平衡.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建构应该突出社会性的“约定”机制.“约定”机制符合社会规律与实践经验、是程序性机制、是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机制.“约定”机制需要配套机制建设,尤其是国土功能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机制、流域信息交流机制、流域生态价值评估机制等.

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主体间、发展权益平衡

11

D922.6(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研究”12AFX014;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府际竞争背景下的区域环境法治研究”09CFX039;教育部2013年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机制研究——以淮河流域和太潮流域为例”13YJC820045;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湖北水事研究中心”2012年度项目“行政边界区域水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012B005;湖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低碳时代的地方环境立法研究”2010YBB269;吉首大学2012年度博士科研资助经费研究项目:“区域水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sdxxcfxb-skyxm201202

2013-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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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769X

43-14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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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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