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3.02.005
案外人撤销诉讼程序之立法方案透析——品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案外人撤销诉讼”,将其置于法典之“第一编总则”之“第 、五章诉讼参加人”之“第一节当事人”中,定位于对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定性为两审终审审级模式下之常规诉讼程序.该立法方案有三大弊端:其一,对案外人撤销诉讼的定性违背民事诉讼之基本程序法理;其二,对案外人撤销诉讼之立法体例的选择犯有原则性错误;其三,将导致案外人撤销诉讼之程序正当性与可操作性的丧失.
案外人撤销诉讼、诉讼第三人、程序法理、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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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13-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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