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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13.01.001

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法律问题研究(二)——贸仲委修订实施其2012规则合法正当有效

引用
制定修订贸仲委仲裁规则的主体,无论仲裁法实施前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决定》和国务院1988年《批复》还是实施后依其第73条规定均是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贸仲委委员会议不是修订规则主体只是履行审议通过规则修订草案的程序;贸仲委历届章程均未规定审议通过规则修订草案的具体方式或应进行决议;贸仲委2012规则(简称12规则)修订草案无论以何方式经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实施均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不存在规则修订草案审议通过程序违法;12规则取消“大条款”[1]择地仲裁规定真正实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存在实体违法;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拒不适用12规则,违反当事人签署两分会仲裁条款真实意愿,无权受理所涉案件.

规则修订主体、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委员会议、"大条款"择地仲裁

11

D915.7(法学各部门)

2013-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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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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