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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12.03.002

信用的权利化及其民法保护

引用
在我国,信用权利化的提出有着特定的立法背景.通过对信用法律调整历史沿革的考察可以发现,信用的内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从最初关注主体在伦理道德方面信守承诺的情况,扩展到主体的综合经济能力.现代民法对信用的调整以社会对主体的信用评价为核心,信用作为社会对主体综合经济能力的评价,已非主体性要素,且已从“内在化的伦理价值”外化为“客体化的人格要素”,成为一种具有典型性、独立性的人格要素.因此,有必要也能够将信用权利化为具体的人格权,以确保民事主体获得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

信用、信用的权利化、人格权法定化、信用权

10

DF523.9(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论人格权的体系构建与法律保护"11BFX025

2012-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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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769X

43-14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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