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1.02.011
论《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之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罪",删去了<刑法>第338条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是,如果舍弃传统的经济价值核算方式,而生态价值核算尚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则"严重污染环境"难以明确,该修正条文将适得其反.保持现有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后果要件,增加对生态损害后果的考量,或具有权宜性,但更符合法制发展的渐进性精神.
严重污染环境罪、构成、后果、生态损害
9
D924.3(中国法律)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低碳时代环境立法研究"2010YBB269
2011-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