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1.02.008
严厉的法律举步维艰的网络产业——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质疑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及其责任限制与反限制的基本理论来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势必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打击网络服务的积极性;无视国内外立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规则--避风港规则的规定,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造成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冲突,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合理规定无法适用等.因此,建议删除<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一句:"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删除第36条的规定,将网络侵权责任作为专门一节,整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与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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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2011-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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