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1.02.006
场所搜查范围的判断基准——以宪法隐私权为视角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宪法所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该权利要求在对场所进行刑事搜查时应当根据一定的基准将其分为住宅和其他场所,并适用不同的搜查程序以体现出对公民住宅权利的保护.西方所普遍接受的隐私权理论为住宅和其他场所的界分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这一点在我国刑事立法存在空白的情况下具有尤为重要的借鉴价值.我国的司法实践应当采用宪法隐私权学说作为区分住宅和其他场所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采用对公众的开放性原则作为判断基准.
搜查、场所、住宅、隐私权、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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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中国法律)
2011-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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