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1.01.015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先行付款制度之检讨——以航空旅客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
先行付款制度是作为调整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定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华沙公约体系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创新因素之一.该制度在国际航空运输立法的新时期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对保护航空旅客运输事故中的受害者权益具有一定的法律作用.但是,该制度制定十多年来从理论到实践当中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具有软法性质,实则是一个空虚的法律架构,因而有必要对此制度做必要的考量和检讨,以利于我国正确运用和在国内法中加以合理规定.
《蒙特利尔公约》、先行付款制度、损害赔偿、立法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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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球化视野下的国际航空运输责任法研究"06BFX062;陕西省社科联重大理论问题研究项目"陕西航空航天产业发展法律环境研究"2010Z053
2011-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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