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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10.03.002

论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引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是针对特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产生的,附条件、带有强制性的义务.依法作出的信息披露有阻却违法的作用.信息披露义务的形成与网络侵权的特性密切相关.信息披露有公力与私力两种模式,我国以采私力模式为宜.

网络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义务

8

D923(中国法律)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特别委托项目"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体系的法律基础"研究成果之一

2010-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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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法学

1672-769X

43-1431/D

8

20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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