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0.02.014
日本土地征收法中的行政程序
@@ 2001年7月11日,土地征收法(1951年制定)修正案公布实施,这是继1967年修正案后最重要的一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是与公共事业的公共性、程序有关的社会观念、法理发生了变化.以前,只要说是公共事业,就当然推定其有公共性,进而不重视公共性的认定程序,也忽略向居民说明其公共性如何被认定.现在,公民的价值观呈现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更重视环境保护,而不是经济增长.如何让居民理解公共事业成为开发商最重要的课题.而政府让居民参加到公共性认定的过程中来,在考量居民意见后决定其是否是公共事业、决定公共事业的范围与方法等.其次是需要顺利、高效地实施公共事业用地的取得与补偿.再次是随着废物再利用设施之公共性的社会观念的变化,人们有必要再检讨征收适格事业.本文主要用对比方式考察2001年土地征收法修正案中的行政程序.
日本、土地征收法、公共事业、公共性、修正案、社会观念、居民、行政程序、废物再利用、认定程序、经济增长、环境保护、对比方式、再检讨、开发商、价值观、多样化、政府、推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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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X79
教育部青年项目"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立法研究"项目编号08JC820015;湖南师范大学青年学术骨干项目"城市空间开发与利用的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09XCG15
2010-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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