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0.02.003
人性尊严与农民平等权的保护
人性尊严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其之于人的如此重要作用,决定了它在宪法和人权保障中的核心地位.然而,农民的弱势处境导致其平等权利的落空,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侵害农民人性尊严这一社会现象,该现象的存在违背了人性尊严在主体、内容及目的方面的价值要求.因此,为消除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尊重客观现实的前提下,课负农民、市民与国家以相应的义务,是保护农民平等权,进而维护农民人性尊严的现实路径.
人性尊严、农民权利、平等、义务
8
D921(中国法律)
司法部项目"中国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研究"08SFB2014,项目负责人:龚向和
2010-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