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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10.01.004

移动电话"靓号"应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全国首例"靓号黑客案"的物权法解读

引用
全国首例"靓号黑客案"二审判定移动电话"靓号"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范畴,从而否定其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这是二审法院受刑法学理论界关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有体性说"错误指导的结果."有体性说"的错误根源在于对民法中无体物与有体物相区分理论的错误理解.我国刑事司法实务界应该主动舍弃"有体性说",并应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几个基本特征入手,认定移动电话"靓号"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盗窃罪、犯罪对象、物、无体物、有体物、移动电话靓号

8

D924.35(中国法律)

2010-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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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31/D

8

2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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