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婚后扶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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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09.04.014

德国婚后扶养制度研究

引用
根据德国2008年修订后的有关法律,离婚配偶可以因为照顾共同子女、年老、疾病、失业、收入差距、接受教育等原因请求扶养费,也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请求扶养.公平原则不仅本身可以作为扶养费请求权的基础,同时也是确定扶养费具体数额的标准.扶养费必须满足权利人全部的生活需要,同时兼顾婚姻中的生活状况.提供扶养费的前提是保证义务人自身的供养,以免其本身成为扶养请求权的权利人,同时还要扣圹除权利人本身的收入.如果扶养义务人同时向多人承担扶养义务,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顺位,优先满足未成年子女的扶养费.为了实现个案中的公平原则,德国2008年立法改革对于扶养请求权设定了限制,包括时间上的限制和数额上的限制.此外,为了达到公平的目的,法律规定了8种重大不公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扶养义务人可以免除其扶养责任.

婚姻家庭法、婚后扶养请求权、德国法

7

D997.1(国际法)

湖南师范大学青年基金课题"德国家庭法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7QN01

2009-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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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法学

1672-769X

43-1431/D

7

200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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