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08.06.014
德国法规审查标准之类型化——基于学说与实务视角的法理分析
德国法规审查标准在以比例原则为基准的基础上不断走向类型化,现已形成了三层次的审查标准体系.学说和实务均对审查标准类型化的正当性予以法理阐述,并形成了实体法和功能法为主体的解释模式.通过对这些学说和实务观点的梳理和反思,可以发现德国法规审查标准之类型化既具有某种确定性,同时也具有某种流动性.德国法规审查标准的类型化体系对我国法规审查标准之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德国、基本权利限制、法规审查、类型化、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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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0(国际法)
笔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08CFX01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07JA820020"法规审查标准研究--德、美类型化体系的分析与借鉴"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该成果同时得到"浙江省高校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资助.此文中的"法规审查"系指广义上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或合法性审查
2009-0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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