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08.04.013
论异形转换是否构成复制——以"平面到立体"为视角
1991年的旧著作权法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而2001修正后的新著作权法则删除了此规定,从新法条文的表面文义看,复制是否扩展到"平面到立体",并不十分明确,因而引发较大的争议.以两则案例为切入点,就上述问题从法律条文、海外经验、法理等方面进行论证分析,由此得出:对于"平面到立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的著作权客体而定,可把著作分为两大类,一为美术作品,如绘画、书法、照片等;二为图形作品,如电路图、产品设计图纸等科技或工程设计图.在进行立体转换时,前者可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而后者则不构成.
异形转换、复制、平面、立体
6
D73(各国政治)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1-96,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