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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08.04.010

人权视野下传统工具主义刑法观之价值超越——对"许霆案"有罪判决的批判与反思

引用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涵.许霆无罪是贯彻和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意."许霆案"有罪判决的根源在于传统工具主义刑法观偏颇运行.超越传统工具主义刑法观,必须以维护人性尊严为前提,以树立目的权利现为核心,重新建构刑法机能的价值序列.

"许霆案"、工具主义刑法观、罪刑法定、人性尊严、刑法机能

6

D920(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07CFX010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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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769X

43-1431/D

6

20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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