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07.05.011
论竞争主管机构与产业监管部门的权力配置
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法与产业监管,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两种主要方式,虽然存在诸多区别,但各自的制度价值已为实践所证明.竞争主管机构与产业监管部门作为制度的实施者,不同的权力配置模式决定了对市场矫正的效果差异.以竞争法主导下的产业监管与反垄断的相对独立管辖及协调机制,越发成为较优的模式安排.中国市场竞争秩序构建中,反垄断机构与产业监管部门的权力配置可以借鉴这一国际经验,但也应考虑自身改革路径与法律逻辑起点的特殊性.
竞争、监管、机构、权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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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南京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2006CW03
2007-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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