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07.02.012
农村房屋买卖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
在农村房屋买卖领域,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购买主体由以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扩大到外村村民甚至城镇居民.如何解决好这一变化引发的新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通过对相关立法、实践的思考,认为对于此种农村房屋买卖只能是宜疏不宜堵.但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受一定限制,法律对此应作出明确规定,以便对农村房屋买卖加以引导,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产生,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的建立.
农村房屋、集体经济组织、地随房走、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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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07-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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