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07.02.00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若干问题研究
既然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一种"类社会保险制度"或"准社会保险制度",且采取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独立运营的模式,那么就应允许其盈利,但应通过对保险费率的调节限定盈利的幅度."无责赔付"原则,显然与责任保险的性质相悖.为使受害第三者能及时、足额等得到赔偿,我国有关立法应赋于受害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
责任强制保险、经营原则、经营模式、赔付原则、直接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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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4(中国法律)
2007-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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