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07.01.005
民事强制执行与人权保障
@@ 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excutioestnniset-fmctuslegis)."以强制性公权为后盾的民事执行,在审判工作、仲裁工作、公证工作中或起着直接的保障作用,或起着间接的促进作用,是私权救济最后保证性环节,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和途径.人权是人区别于动物使其为人的基本条件,是"每个人享有权利,并且有些权利是任何人或任何团体都不能侵犯的."[1]这种"每个人都享有建立于正义基础之上的不受侵犯的权利,即使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也不能将其践踏".[2]不以人权为灵魂的法律和公共权力,历来就是人权的威胁[3].那么,作为具有国家公权属性的民事强制执行,是人权防范的对象,还是人权保障的必要基础?人权是民事执行的指南针,还是民事执行的绊脚石?它们各自在对方领域中又扮演着什么样角色?……
民争执行、措施、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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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西南政法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2007-04-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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