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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06.06.001

再论无权处分——以处分行为与物权行为的价值冲突为突破口"朕更喜欢法律更简单而不是困难"——尤士丁尼

引用
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制度进行历史考察、价值分析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债权行为,它的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响,它已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类型中逃离,而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至于无权处分中的物权变动效力,在有效的债权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无权处分人有无处分权以及原权利人是否追认只是债的履行问题,这样就避开了适用处分行为(物权行为)这个矛盾而又费解的规则.这样的立法不仅简洁实用,而且还能够使无权处分制度很好地与其他制度协调起来.

无权处分、处分权、债权行为、物权行为

4

D923(中国法律)

2007-0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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