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污染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思考
1997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这无疑是我国刑法史上一件大事,开创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新局面,加强了对犯罪的惩罚力度,标志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正在逐步走向完善.但是,从刑法修订到目前,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刑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日益凸现出其不足和缺陷.突出表现在罪的形态、犯罪结果以及法定刑上的缺陷.因此建议:把污染环境犯罪所表现的罪的形态统一规定为危险犯;统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内容的标准;统一法定刑的标准;增加资格刑的处罚,以协调和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环境、犯罪、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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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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