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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代理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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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具有合同性和劳务性.取得劳动报酬权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劳动权的重要内容.公民代理行为由宪法以及体现其分配原则的劳动法和合同法来调整.任何法律和政策的制定都不可以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及其劳动报酬权,否定公民代理人行为的劳务性,将它们视为一种无偿劳动的做法,是在事实上违背了宪法所确定的”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及其劳动价值的一种否定,也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公民代理行为、收费、劳动报酬权

2

D9(法律)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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