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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979.2007.05.010

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回使用权看依法行政

引用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几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这里有一句话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这句话的理解需要认真正确地对待,避免发生许多不正确的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人、收回土地、解除合同、行政行为、合同约定、付款、迟延支付、滞纳金、违约、赔偿、款项、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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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农业经济)

2007-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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