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36/j.cnki.37-1100/c.2024.01.013
生态修复目标司法确认的类型化构造
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决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配置程度.司法确认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实践中存在损害前状态和功能的适用不合理、可接受风险水平被基本弃用和具体指向笼统模糊等问题,其原因在于司法中恢复原状思维的影响难以消弭以及现实危害的规制被过度关注.司法应当将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划分为基线水平、人体健康可接受风险水平和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然后根据生态环境的特质确认适宜的修复目标.对于价值较高的生态环境应当将其修复到基线水平,对于价值特殊的生态环境,即便在经济不合理的情况下,也应当将其修复到基线水平.对于人类密切相关的受污染生态环境应当将其修复到人体健康可接受风险水平.当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较为宽松之时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修复目标进行适用.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修复目标、司法确认、类型化
D922.68;X171.4;X5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179
2024-0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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