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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836/j.cnki.37-1100/c.2023.03.014

论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体系构建

引用
个人破产庭外程序既是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内在要求,也是个人破产在我国顺利推行的有效途径,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的效率追求.我国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及个人债务清理与个人破产的试点,为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构建提供现实基础.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独特价值且与庭外程序中的协商调解存在实质差异,二者应并存,共同服务于破产程序的进行.相较于选择模式,前置模式的庭外程序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庭外程序的作用,且与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理念相符,应为现阶段的最佳选择.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应以调解为基础,融入信用咨询,并设立行政主导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程序的运行.庭外程序中债务清偿协议的达成,需全体债权人 一致同意,可赋予债务清偿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同时也应设置完善的监督措施.在债务清偿协议无法达成或执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将案件转入庭内程序,使庭外程序能够与庭内程序顺畅衔接.

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庭外调解、债务清理

D922.291.92;F279.23;F4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2023-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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