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836/j.cnki.37-1100/c.2020.05.013
宏观审慎监管下的证券公司系统重要性评价体系研究
《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金融机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使系统重要性机构评价和监管成为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在证券市场,证券公司与各种市场主体的关系决定了证券公司自身风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和溢出效应,因此,证券公司系统重要性评价对于宏观审慎监管至关重要.本研究结合国内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研究与宏观审慎监管实践,从证券机构规模、关联性、可替代性、复杂性和资产变现等方面,建立了证券公司系统重要性评价体系和计算方法,对证券公司系统重要性进行排名和分析.研究显示,虽然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系统重要性未达到宏观审慎监管评价标准,但因总体分化严重,存在多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提出要将“太关联而不能倒”“太多而不能倒”提高到与“太大而不能倒”同等重要位置,共同纳入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作为证券市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具体内容.我们建议金融监管部门要同时防范关联性金融风险和中小证券机构可能发生的群体性金融风险.
系统重要性证券公司、系统重要性评价体系、宏观审慎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研究计划“证券市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体系研究——基于系统性风险视角”RH1900015892
2020-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3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