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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9839.2019.05.002

《荀子》“性恶论”评析及其对社会治理的启示——兼与休谟的“性恶论”比较

引用
我国的荀子和英国的休谟是“性恶论”的代表,但二人在人性是否有社会层次、“道义”是否为社会层次属性的真谛方面,存在明显的分歧.休谟认为人的自然层次属性是人的唯一属性,因而把“性恶论”贯彻到底.荀子虽然认为人的自然属性是“恶”的,但他同时认为,人的自然属性之恶是可以在社会中化解的.而且,由于人的社会生活是人的主要方面,人的社会生活之道是“道义”,所以“道义”或“善”就不仅是人的属性,而且是更主要、更根本的属性.虽然这一“善”的属性是后天通过人为的办法产生的.但它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社会生活之必然的揭示.君子、圣人是这一巨业的承担者.因此,他对人性的认识是,人的自然层次属性恶,社会层次属性善.由于人的社会生活是人的真正生活,所以,他对人性的认识,与其说是“性恶论”,不如说是“性善论”.人的自然层次的属性,属于“自然”,而“自然”是天然合理的,是不容许作价值评价的,所以不存在善与恶的问题.社会层次的某些“恶”,只是对行为结果而言,而且只是一种偶然的结果和现象.所以,恶不是人的本质属性.因而,说人性恶是非常错误的,用之指导社会治理,必然造成严重的后果.反之,如果认为“道义”是人的本质属性的重要体现,因而把社会治理理解为治之于礼法,那么,才会使人类的发展有越来越文明和进步的正确方向.

荀子、休谟、“性恶论”批判、社会治理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建设”17VHJ005

2019-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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