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839.2019.03.004
事实陈述、意见表达与我国误导性司法认定标准的构建
为保护消费者知情决策,市场规制法必须规制误导性.司法实践中,误导性认定存在混乱.考虑我国制度背景及市场发展现状,规制误导性当依据商业宣传内容的不同而做区别对待.当商业宣传为事实陈述时,以真伪模式分析误导性的有无;当商业宣传为意见表达时,则使用认识模式.在真伪模式下,误导性的有无与宣传内容的真伪大致对应.认识模式下的误导性认定制度构建可借鉴德国经验:首先考虑消费者基于商业宣传而产生的期待,再判断该期待是否包含“事实内核”,最后考察真实情况与“事实内核”的一致性.此过程涉及法官价值判断,经营者市场地位、商业宣传所指向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市场习惯等要素当被纳入考量范围.
事实陈述、意见表达、误导性、消费者保护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案例类型化研究”16BFX122;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自选课题“市场规制法视野下误导性制度的解释论重构”CLS2018D94;广东省教育厅重点平台及科研项目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类型化基础上的虚假广告规制研究”2017WQNCX134;深圳大学青年扶持项目“虚假广告治理的公私法合作机制研究”QNFC1905
2019-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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