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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9839.2019.01.013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制度设计

引用
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在著作权法范畴内的主要争议问题包括两个.其一,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适用对象;其二,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应如何确定.针对世界现有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理论学说进行利弊分析和比较研究可知,相比于“人工智能作者说”或“虚拟法律人格说”将著作权赋予人工智能本身,以及“社会公有领域说”将著作权纳入社会公共资源,采用“人工智能使用者说”更能够发挥著作权对于人类主体进行创造的激励作用;并且,从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产生的实际贡献等角度来看,将“人工智能使用者”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更具有合理性.因此,在我国构建以“人工智能使用者说”为基础,并类推适用职务作品的相关规定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制度,能够实现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充分保护和有效利用.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利益归属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面向国家大数据战略的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对策研究”15ZDC025

2019-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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