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解释的交往能力及其司法实践价值--以司法过程中无权解释与法官解释的交往关系为中心
在司法场域内,有权解释作为一种体制性解释类型,在国家的法律生活中起着具体释明法律、解决法律纠纷的作用。但无权解释并非可有可无,反而经常构成有权解释的来源或助益性因素。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无权解释能够转化为有权解释;历史上无权解释亦曾通过民众参与司法过程发挥作用;在法治社会,律师和民众的解释作为司法过程的一个构成性要素,能够对司法判决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在疑难或复杂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参照“社会命题”以达成具有合法性的司法判决。这些都展示出无权解释的交往能力及其实践价值。以判决合法性和社会效果为重要追求的现代司法审判,因之应当是一个以法官的有权解释为主导,凝聚、吸收无权解释智慧的理性商谈过程。
法律解释、无权解释、有权解释、交往能力、商谈理性
D92;D9
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法律解释的原理与方法体系”12FFX016的阶段性成果;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青年团队项目“走向大国的中国法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IFYT1220的阶段性成果。
2015-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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